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指南
一、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條件
前往內地(大陸)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居民,根據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港澳臺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二、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流程
需辦理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持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本人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之一的證明材料,到居住地轄區派出所(或行政服務中心公安辦證窗口)受理點申請辦理(目前暫不支持跨居住地轄區異地申領),填寫《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采集本人人像和指紋信息。
三、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換領、補領
居住證有效期滿、證件損壞難以辨認或者居住地變更的,持證人可以換領新證;居住證丟失的,可以申請補領。換領補領新證時,應當交驗本人港澳臺居民出入境證件。
換領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四、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本人有效出入境證件,包括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之一的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
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五、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發證時限
符合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六、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
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五年。
七、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收費標準
首次申請領取居住的,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具體收費辦法參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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